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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喇叭】关于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集中申报入库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12.12 浏览次数: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本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鼓励社会资本,多元化服务载体发展,特别是创投机构、天使投资人、行业领军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等社会主体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通过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初创企业、团队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新创业服务。市科创定于近期对拟申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企业进行一批集中申报入库。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申报时间:2016年12月12日9:00至12月18日24:00;

      二、网上填报网址:http://211.144.100.103;

      三、申报材料和地址: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将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U盘(申报材料及PPT答辩材料)送至安西路35号203室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信息产业科;

       四、联系方式:联系人王力,电话52388341,电子邮箱邮箱wangli2@vip.changning.sh.cn;

       五、附件下载网址:(http://www.shbia.org.cn/fhq/index.html,名称:《关于开展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集中申报入库工作的通知》;

      PPT汇报时间8分钟,专家提问答辩7分钟,具体评审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

     附件:

    1: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入库条件

    2:上海市众创空间申报入库条件

    3: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入库表及相关附件

    4:上海市众创空间申报入库表及相关附件


上海市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6年12月12日


附件1: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入库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注册时间不一般少于6个月);

    2、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需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70%以上;

    3、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为创业者、创业团队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各类创新创业服务;

    4、孵化场地内在孵企业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内75%在孵企业与孵化器专业领域一致;

    5、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目标明确,有与其宗旨相称的完善的管理制度;

    6、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及市场拓展等孵化服务;

    7、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明确的专业方向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专业服务队伍与专业服务平台。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3、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4、企业成立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和实物出资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500平方米;

    6、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及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及上海市节能减排标准;

    7、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含服务),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无纠纷;

    8、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附件2: 上海市众创空间申报入库条件

    1、具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服务于创新创业,孵化科技项目和团队。运营管理机构须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时间和运营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

    2、具有专职运营服务团队,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创新创业经历、相关行业资源和专业服务能力。

    3、具有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能够免费或低成本地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一定面积的办公空间。

    4、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能够整合资源,提供具有专业技术基础的线上线下联动、实现信息沟通的便利化、多方位服务平台。

    5、具有完善的运营和工作机制,包括项目遴选、毕业或淘汰机制、信息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孵企业办公场所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

    2、申请进入众创空间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3、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4、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及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及上海市节能减排标准;

    5、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含服务),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无纠纷;

6、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附件3: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入库表及相关附件(另附)

    附件4:上海市众创空间申报入库表及相关附件(另附)

    附件下载:(http://www.shbia.org.cn/fhq/index.html,名称:《关于开展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集中申报入库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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