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园区:
为进一步落实本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升园区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能力,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评定与管理办法》(沪知局〔2013〕80号)的要求,我局拟开展2017年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及以上各类园区。
二、申报条件
(一)园区管理机构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已建立园区专利管理制度和管理网络,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配备1名以上专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有一定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
(二)园区内企业近三年有效专利拥有量年增幅达3%以上,拥有有效专利的企业数量占园区属地企业数量的8%以上。
(三)园区管理机构建立知识产权运用转化的促进机制,园区内企业专利产品的年产值(或高新技术产品销售额)占园区总产值的6%以上。
(四)园区管理机构对30%以上的园区企业开展了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建立了园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联络人制度和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
(五)园区管理机构采取措施帮助企业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良好,近三年未发生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三、申报材料
(一)经园区所在区知识产权局审核盖章的《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申报表》及《申报表》中提及的主要指标证明材料,包括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市级及以上园区证明、专职/专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证明、园区知识产权状况证明等。《申报表》需盖公章,其他材料加盖骑缝章。
(二)园区管理机构提交的《创建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申请报告》,包括园区的基本情况和知识产权工作情况介绍,并对照《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申报与验收参考评价指标》项目撰写。
(三)园区管理机构提交的《创建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方案》。
四、申报时间与方式
请于9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的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区知识产权局留档)与电子版(Email)报我局专利管理处。
请各区知识产权局认真组织具备申报资格的园区进行申报,并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
附件:1.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申报表
2.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申报参考评价指标
3.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方案要求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2017年8月22日
联系人:专利管理处 张燕山
电 话:23110888
邮 箱:zys82070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