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政府:
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6〕355号)要求,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牵头开展了本市涉企保证金自查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7〕236号)要求,现将本市涉企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根据清理规范原则“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本市涉企保证金目录参照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执行。各行政机关自行取消本部门、本单位设立的不符合要求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如确有继续保留必要的目录清单外项目,各部门、各单位自行上报市政府并提请国务院批准后再执行,确保地方设立的涉企保证金项目的合法性,并于2017年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行政机关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对已取消保证金资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资金清退返还,2017年12月底前要全部完成。加强监督检查,严禁借各种借保证金名义占用企业资金的行为;对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不按时返还、挪用保证金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加大曝光和问责力度。
三、建立健全涉企保证金配套管理制度
设有涉企保证金的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资金台账,规范管理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将保证金收取及返还情况向社会公开。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额度),适度扩大银行保函应用范围,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原则及目录清单,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17年11月23日